如何保護東莞注冊商標中的在先著作權?
大家好,我是政通的小編,今天來為大家講述下關于東莞注冊商標方面的知識。
實踐中,為了維護自己的在先權益,相關權利人會依照法律規定阻止他人注冊某個商標標識。其中,主張他人申請注冊為商標的圖文標識涉嫌侵犯自己作品的在先著作權是一個常見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商標公告、東莞注冊商標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不難看出,只要證明他人注冊的商標標志與自己在先創作的作品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權利人就可以據此阻止他人完成東莞注冊商標。那么,如何證明自己在先創作的智力成果構成“作品”呢?一般認為,作品的構成具有如下特點:屬于人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成果;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必須是作者獨創的;具有可復制性。而文字商標所構成的作品,一般被歸入美術作品類型。美術作品是指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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